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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创新人才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环境与质量,激励博士研究生从事高水平创新性科学研究,根据《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奖助改革实施办法》和《北京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生创新人才奖学金管理办法》(北医[2019]部研字7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医学人文学院攻读学术学位、人事档案转入本校、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以及专业学位和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创新人才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能力显著,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和参与社会实践,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用于证明科研创新能力的相应学术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是博士学习期间的成果;

  (四)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五)无其他有损学校、学院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获得创新人才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 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处于延期阶段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创新人才奖 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学院设立博士研究生创新人才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学院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博士生导师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评审工作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创新人才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创新人才奖学金评选的工作程序为:

  (一)学院根据医学部研究院下发的关于博士研究生创新人才奖学金评审通知精神,及时向全体博士研究生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申报;

  (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对申报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定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三)学院组织评审答辩会,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候选人的综合答辩表现进行无记名打分,根据得分高低确定学院创新人才奖学金的拟推荐人选名单;评审答辩工作小组成员构成应坚持回避原则,候选人的导师、同一导师的学生等原则上不担任答辩评审工作小组的成员;

  (四)学院对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情况提交医学部研究生院。

  第七条  学生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工作小组在接到材料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八条  学生在创新人才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其他不符合创新人才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院将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报送研究生院撤销其奖学金称号。

  第九条  获得创新人才奖学金的博士生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同时,原则上获得创新人才奖学金的博士生,不再发放助教岗位奖学金,导师自愿发放其助研岗位奖学金。

  第十条  本评选办法经2020年10月16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 11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