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院校医学人文研究生培养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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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院校医学人文研究生培养联盟”章程 (试行)

“全国高等院校医学人文研究生培养联盟”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全国高等院校医学人文研究生培养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 是由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中山大学医学人文联合研究院、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共同发起,由国内相关高等院校等机构自愿组成的教育创新协作团体。

第二条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自愿原则,秉承共建、分享、创新的核心理念,倡导跨区域、跨学校资源整合,以促进医学人文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健康中国构建为宗旨。

第三条联盟的任务是聚合全国医学人文教育力量,协同推进我国医学人文人才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基地平台建设等学科专业重大建设,共同探讨医学人文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改革重大问题,协力开展学科专业领域改革创新、实践探索和社会服务等重大事项,共同探寻新思路,探究新方案,解决新问题,产出新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由加入 联盟的相关单位(或机构)代表担任。首届理事会任期 2 年。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审定联盟发展规划;

(三)审定联盟内部机构设置;

(四)审定联盟的管理制度;

(五)审议联盟其他事项。

第五条联盟设常务理事会,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审议联盟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 事务。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设秘书长 1 人,秘书若干,秘书由秘书处确定任命。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凡认同联盟宗旨、怀有共同愿景与责任担当的高等院校及相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联盟。联盟不吸纳个人成员。

第八条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联盟内部的重要决策、重大活动、重要事项等有知情权,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有权享受联盟提供的专家咨询、培训及其他专业支持服务;

(三)有权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和使用联盟的相关学科专业优质资源;

(四)有权申请以联盟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五)其他应由联盟成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联盟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二)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三)积极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接受联盟监督;

(四)其他应由联盟成员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加入和退出联盟遵循自愿原则。联盟成员有下述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要求其退出联盟。

(一)违反《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不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未经联盟批准,擅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五)其他有损联盟声誉和发展的行为。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联盟第一届理事会及秘书处人员由联盟发起单位产生。在联盟第一届理事会及秘书处人员 2 年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全体理事会议,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联盟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听取并审议工作报 告,增补或调整理事,讨论决定联盟重大事宜,统筹安排联盟各项活 动等。

第十三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理事会,研究联盟各项工 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增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联盟通过开展自身业务工作,积极开拓筹款渠道,接受成 员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捐赠、赞助,款项主要用于开展共建共享 活动,教育教学改革及学科专业各项建设等。


第五章 联盟终止

第十五条联盟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应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使命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举办者自行解散的。

第十六条联盟终止后的资产,在举办者主持下、由理事代表和特聘 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资产。清算期间, 停止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经联盟秘书处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启动本章程的 修订程序。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秘书处。